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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易字第85號
原 告 唐瑞清
上列原告因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案件,於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並未於書狀中記載被告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是本件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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