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許津溶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 上訴人 胡忠勇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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