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琦雯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文政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0行、第5頁第21行之「附表」,均應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第4頁第10行、第5頁第21行之「附表」,即為本院卷第124-1頁所示之附表,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標示列載而發生錯誤,自應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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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付時間 │交付金額│交付方式 │證據出處 │
├──┼──────┼────┼────────────┼─────┤
│ 1 │108年1月28日│280萬元 │由王伊真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審卷21頁│
│ │ │ │280萬元至系爭帳戶。 │ │
│ │ ├────┼────────────┼─────┤
│ │ │200萬元 │由被上訴人交付現金200萬 │原審卷23頁│
│ │ │ │元予王傑儒,請王傑儒轉交│ │
│ │ │ │予楊琦雯,再由楊琦雯將該│ │
│ │ │ │款項交由盛陽公司之會計入│ │
│ │ │ │帳,並載明為「股東往來」│ │
│ │ │ │。 │ │
├──┼──────┼────┼────────────┼─────┤
│ 2 │108年1月31日│200萬元 │由楊淑惠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審卷27頁│
│ │ │ │200萬元至系爭帳戶。 │ │
│ │ ├────┼────────────┼─────┤
│ │ │200萬元 │由被上訴人匯入200萬元至 │原審卷29頁│
│ │ │ │系爭帳戶。 │ │
│ │ ├────┼────────────┼─────┤
│ │ │400萬元 │由被上訴人交付二筆現金各│原審卷23頁│
│ │ │ │200萬元(共計400萬元)予│ │
│ │ │ │王傑儒,均請王傑儒轉交予│ │
│ │ │ │楊琦雯,再由楊琦雯將該款│ │
│ │ │ │項交由盛陽公司之會計入帳│ │
│ │ │ │,並均載明為「股東往來」│ │
│ │ │ │。 │ │
├──┼──────┼────┼────────────┼─────┤
│ 3 │108年3月15日│100萬元 │由被上訴人交付現金100萬 │原審卷25頁│
│ │ │ │元予王傑儒,請王傑儒轉交│ │
│ │ │ │予楊琦雯,再由楊琦雯交由│ │
│ │ │ │盛陽公司之會計入帳,並載│ │
│ │ │ │明為「王傑儒轉入支付地下│ │
│ │ │ │錢莊錢」。 │ │
├──┼──────┴────┴────────────┴─────┤
│合計│1,38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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