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重上,178,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怡曼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洪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