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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王介源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琴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海即王寶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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