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