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重上國,4,202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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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抗 告 人 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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