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張陳幸
張滋欣
張必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 訴 人 張淑仁
張子儒
張洲源
被上訴人 涂宗泰
陳鄭喜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上訴人張淑仁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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