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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1號
上 訴 人 何建奇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陳奇富
法定代理人 陳濟岳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鈞俊
被 上 訴人 邱譓隆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董于嬋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又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㈠系爭土地及建物於何時經臺中市政府就道路拓寬為徵收補償?並應提出相關之徵收補償查估記錄。
㈡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奇富應提出86及90年間向上訴人收取租穀時所依據之測繪圖,及85年至95年間系爭土地及建物位置之最清晰空照圖。
書狀繕本應自行送達對造。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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