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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吳榮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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