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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陳純吉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春頻
被上訴人 張仕權
張富凱
張智豪
張湘宜
張麗容
張瑞舫
張菀儒
張明芳
兼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就視同上訴人蔡春頻部分經一造辯論終結後,經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0年8月30日寄存送達於蔡春頻,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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