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13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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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陳純吉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春頻

被上訴人 張仕權

張富凱

張智豪
張湘宜
張麗容
張瑞舫
張菀儒


張明芳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就視同上訴人蔡春頻部分經一造辯論終結後,經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0年8月30日寄存送達於蔡春頻,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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