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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廖駕南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上訴人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廖東權
廖述昇
廖顯泊(即廖述煒之繼承人)
廖顯紳(即廖述煒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36,09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93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40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及上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裁判費之預納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攸關公益,屬於訴訟成立(合法)要件,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應依職權調查該要件是否具備,以維護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對祭祀公業廖○○派下權不存在,即是否認被上訴人對祭祀公業廖○○名下全部財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
查兩造均不爭執祭祀公業廖○○名下全部財產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本院卷第446、481頁,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二第131-139頁),而依該等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434,478元。
被上訴人主張之派下權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15分之7(見本院卷第463-464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36,0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第二審裁判費162,408元。
三、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分見原審卷一第99頁、本院卷第15頁之繳費收據),各不足90,937元、136,406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一:
土地坐落:臺中市○○區○○段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各筆土地價額 1 000 74,500元 10,504,500元 (141㎡74,500元=10,504,500元) 2 0000-1 107,909元 1,186,999元 (11㎡107,909元=1,186,999元) 3 0000-2 115,333元 7,265,979元 (63㎡115,333元=7,265,979元) 4 0000-1 121,000元 1,331,000元 (11㎡121,000元=1,331,000元) 5 0000-2 121,000元 3,146,000元 (26㎡121,000元=3,146,000元) 備註 一、上開5筆土地價額合計為23,434,478元。
二、土地謄本出處見原審卷二第131-139頁。
附表二:被上訴人派下權比例及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姓名 派下權比例 1 廖述坤 14/180 (1/180.8+0.11/3=14/180) 2 廖述乾 7/180 (1/360.8+0.11/6=7/180) 3 廖述忻 7/180 (1/360.8+0.11/6=7/180) 4 廖述源 14/180 (1/180.8+0.11/3=14/180) 5 廖東權 14/120 (1/120.8+0.11/2=14/120) 6 廖述昇 14/240 (1/240.8+0.11/4=14/240) 7 廖顯泊 7/240 (1/480.8+0.11/8=7/240) 8 廖顯紳 7/240 (1/480.8+0.11/8=7/240) 備註 1.合計上開8人之派下權比例為15分之7。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36,090元 計算式:23,434,478元×7÷15=10,936,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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