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411,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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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善化佛堂
特別代理人 余黃阿花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何語

施李寶鳯
曾萬溪


蔡彰廣
柯一經

陳黃樹花
莊秀職

柯黃寶治

劉秋日
張家盛



王水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李金瑞

白力
林慶森

謝志佳
白達

許宗桐

卓國揚

楊榮福
林滄敏

施琦紹

蔡文謙


王福林

王桂珍
王桂茶


呂俊寬
王桂卿
王永河

王安國



謝玉琴

阮許美麗

陳黄瓊雲


許淑花

李森元
盧桔

許良發

謝麗蓉(即謝麗珠)

葉郭珠環

蘇曾梅鳯

楊靜慧

楊鎌鴻
林金標

黃錫靜


黃楊月党


吳汝霖
李碧鑄
宋麗鴛


郭建全

陳金蘭

林志皇

董紫雲

陳翊華

胡火木

梁新原


吳玉嬌

許修銘


李玉霞


蔡武雄

莊彩珠
許謝美


許嘉哲(即許家欣)



許耕銘(即許嘉文)



鄭秋美(即林鄭秋美)


林錦墩



王宗裕

王俊傑

張春富

顧榮明
邱密春


廖英如

葉月英
廖祥宏
吳秀瑱

梁奇霜
楊淑芬
邱顯淳
王玉蘭
李參全

李薛麗卿
黄靖翔



施雪
黄淑琴

吳凃素雲

施純正


施麗娟


洪錦華

曾雄進


曾振南


林丁財

潘江森

潘志龍
劉欣蕙


王婉鈴

張文貴

張黄玉櫻

張鋆凱

陳火成

劉寶鳳
許葉貴美

王清溪
王梁蟾
王世國
吳炎明

王栢源

吳堂榮
唐廷儀

王桂月
王銘華

辜卓麗美

辜鈺涵



呂喬基

黄瑞琴



劉柳洗

馬秝棋(即馬壎惠)


王忠政



張宏鎮


張碧惠


陳李美容
陳弘鈞


陳貞蓁


陳巧茵
陳巧晴


柯榮俊

鐘龍承(即鐘智瀚)


林惠玲(即鐘林惠玲)

林俊隆


何美珠


蕭春木

蕭黄水鳯

陳麗君

宋火煌
宋王采晴(即宋王素玨)

宋文貴

謝玉媛
楊木榮
盧清滿
李富雄

李楊彩娥
游素貞

卓士凱



林家程(即林金泉)



黃綉碧



周李英隨


周志祥(即周至祥)

黄麗娟

賴廷遠

鄭芳穎



張妙如

黄何翠霞

李金萍(即吳李金萍)



陳吳絹

黄炎堂


黃莫雲(即黄錦淑)



葉耀明


林渝鐘

潘榮輝

郭易霖


洪阿美(即林洪阿美)



高美香

許宗祥


陳碧麗


朱愛萍(即許朱愛萍)


葉春成

蔡月英
王心妤

陳杰

温國銘


曾耀南

王貴滿


王丞鈞(即王丁癸)



卓郎



卓媛諄(即卓椽真)




李顯榮
王施惠英



王進傑


王靖翔(即王進財)



顏錫龍

林端玲
利福鎮

張維菁(即張雪惠)



沈黄寳連

陳美貌


游桂英


林俊平


曾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妙娟

被 上訴 人 鐘蘇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小貞


被 上訴 人 許足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9日、111年2月16日(李顯榮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確認如附表編號2至188所示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除被上訴人王金水外,其餘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1240號判決先例參照)。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已不存在,惟被上訴人仍列在經主管機關登記之上訴人信徒名冊內,則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信徒之身分存在即有不明確之情形,且被上訴人信徒資格之有無攸關上訴人信徒大會召開時出席員額及各信徒間選舉與被選舉擔任委員之權利,進而影響上訴人日常堂務之維繫暨推廣上訴人設立之目的,上訴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當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信徒名冊所載信徒總數為334人,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無理由未出席上訴人分別於108年3月3日、同年5月26日、109年9月27日召開之第一、二、三次臨時信徒大會(下合稱系爭三次臨時信徒大會);

依上訴人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無特殊原因連續一年未曾回堂參拜、未經請假連續三年未回堂參加信徒大會、連續一年未繳納堂費或行為足以妨害本堂名譽者,為取消信徒資格之事由。

被上訴人均長期未回佛堂參拜、未繳納信徒堂費,且無理由未出席系爭三次臨時信徒大會;

且除王水金外,其餘被上訴人均表示不想再擔任上訴人之信徒,且就上訴人主張其等不具信徒資格之事實,均未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其等已非上訴人之信徒,上訴人自得訴請確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另王水金前曾擔任上訴人之主任委員,於任期內拒不召開信徒大會,事後再主張取消信徒資格須經信徒大會表決通過,有違誠信原則等語(原審就附表所示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另上訴人於110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對林章雄、柯黃水錦部分之上訴,又原審判決確認林庭亦、許宗德信徒資格不存在部分,未據上訴,此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並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後開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確認附表編號1至189所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答辯:㈠王水金部分:王水金有持續至善化佛堂參拜,系爭章程雖有繳納堂費之規定,但上訴人從未向王水金收取堂費,且王水金從未收到系爭三次臨時信徒大會之開會通知,無從出席。

又系爭章程第6條後段規定取消信徒資格須提交信徒大會表決通過,但上訴人未召開信徒大會決議取消王水金之信徒資格,王水金之信徒資格仍存在等語。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鐘蘇玉、鐘小貞、蔡武雄、莊彩珠、賴廷遠、曾取、李妙娟、潘榮輝、張家盛、葉春成、蔡月英部分:放棄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且同意上訴人之請求等語。

㈢附表編號13至189等被上訴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主張除王水金外,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188之被上訴人,均表示不想再擔任上訴人之信徒,已放棄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其等已不具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之等情,業據如附表編號2至12等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在受命法官前自認(本院卷216至2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主張如附表編號2至12之被上訴人,已因自願放棄而不具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堪認實在。

另附表編號13至188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本院卷279頁、回證卷三),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上訴人主張如附表編號13至188之被上訴人,此前均表示不想再擔任上訴人之信徒,已不具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亦堪認屬實。

附表2至188之被上訴人既均自願放棄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然仍列名於上訴人之信徒名冊內,則上訴人請求確認附表2至188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信徒資格之取消: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壹年未曾回堂參拜者;

二、未經請假連續三年未回堂參加信徒大會者;

三、連續壹年未繳納堂費者;

四、行為足以妨害本堂名譽者。

信徒犯前四項中任何一項經提交信徒大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正式信徒資格」等語(原審卷65頁),故上訴人單方取消信徒之信徒資格,除有上開第6條第1項所定事由外,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尚需經信徒大會決議通過。

上訴人主張王水金及被上訴人許足霞不具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云云,為王水金所否認,另許足霞係經公示送達通知(本院卷27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無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之適用,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有經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取消王水金、許足霞之信徒資格,其主張王水金、許足霞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已不存在,即非可採。

又就寺廟因失聯信徒過多致無法召開信徒大會之情形,內政部以102年7月31日台內民字第1020263667號函提出得不計入會議應出席人數之辦理方式,上訴人並未依上開內政部函文之程序辦理,有彰化縣政府函文可證(本院卷283頁),上訴人主張因失聯信徒過多,而無從合法召開信徒大會云云,為不可採。

另王水金擔任上訴人之主任委員時,有無召開信徒大會,與上訴人單方取消信徒資格是否需經信徒大會決議無關,上訴人主張王水金擔任主任委員時,不召開信徒大會,再於本件主張取消信徒資格須經信徒大會表決通過,有違誠信原則云云,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附表編號2至188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姓名 備註(上訴人之信徒名冊會號) 001 王水金 064 002 鐘蘇玉 157 003 鐘小貞 158(信徒名冊誤載為「鍾小貞」) 004 蔡武雄 181 005 莊彩珠 182 006 賴廷遠 367 007 曾取 051 008 李妙娟 264 009 潘榮輝 156 010 張家盛 061 011 葉春成 204 012 蔡月英 205 013 呂何語 004 014 施李寶鳳 013 015 曾萬溪 032 016 蔡彰廣 033 017 柯一經 044 018 陳黃樹花 050 019 莊秀職 333 020 柯黃寶治 052 021 劉秋日 056 022 王李家瑞 065 023 白力 082 024 林慶森 086 025 謝志佳 091 026 白聰達 093 027 許宗桐 094 028 卓國揚 095 029 楊榮福 096 030 林滄敏 100 031 施琦紹 101 032 蔡文謙 102 033 王福林 104 034 王桂珍 105 035 王桂茶 106 036 呂俊寬 108 037 王桂卿 109 038 王永河 110 039 王安國 111 040 謝玉琴 118 041 阮許美麗 120 042 陳黃瓊雲 124 043 許淑花 127 044 李森元 130 045 盧聰桔 131 046 許良發 135 047 謝麗蓉(即謝麗珠) 136 048 葉郭珠環 141 049 蘇曾梅鳳 142 050 楊靜慧 145 051 楊鎌鴻 146 052 林金標 147 053 黃錫靜 152 054 黃楊月党 153 055 吳汝霖 154 056 李碧鑄 155 057 宋麗鴛 347 058 郭建全 159 059 陳金蘭 161 060 林志皇 164 061 董紫雲 166 062 陳翊華 167 063 胡火木 172 064 梁新原 175 065 吳玉嬌 176 066 許修銘 177 067 李玉霞 179 068 許謝美 186 069 許嘉哲(即許家欣) 187 070 許耕銘(即許嘉文) 188 071 鄭秋美(即林鄭秋美) 189 072 林錦墩 190 073 王宗裕 192 074 王俊傑 196 075 張春富 198 076 顧榮明 200 077 邱密春 203 078 廖英如 208 079 葉月英 209 080 廖祥宏 210 081 吳秀瑱 211 082 梁奇霜 213 083 楊淑芬 214 084 邱顯淳 215 085 王玉蘭 216 086 李參全 219 087 李薛麗卿 220 088 黃靖翔 221 089 施雪 225 090 黃淑琴 226 091 吳凃素雲 228 092 施純正 237 093 施麗娟 238 094 洪錦華 241 095 曾雄進 243 096 曾振南 244 097 林丁財 247 098 潘江森 248 099 潘志龍 250 100 劉欣蕙 252 101 王婉鈴 269 102 張文貴 270 103 張黃玉櫻 271 104 張鋆凱 272 105 陳火成 273 106 劉寶鳳 274 107 許葉貴美 276 108 王清溪 277 109 王梁蟾 278 110 王世國 279 111 吳炎明 280 112 王栢源 281(信徒名冊誤載為「王伯源」) 113 吳堂榮 285 114 唐廷儀 286 115 王桂月 287 116 王銘華 288 117 辜卓麗美 292 118 辜鈺涵 293 119 呂喬基 298 120 黃瑞琴 299 121 劉柳洗 304 122 馬秝棋(即馬壎惠) 305 123 王忠政 306 124 張宏鎮 314 125 張碧惠 315 126 陳李美容 319 127 陳弘鈞 320 128 陳貞蓁 321 129 陳巧茵 322 130 陳巧晴 323 131 柯榮俊 325 132 鐘龍承(即鐘智瀚) 330(信徒名冊誤載為「鍾智翰」) 133 林惠玲 331 134 林俊隆 334 135 何美珠 335 136 蕭春木 337 137 蕭黃水鳳 338 138 陳麗君 344 139 宋火煌 348 140 宋王采晴(即宋王素玨) 349(信徒名冊誤載為「王素玨」) 141 宋文貴 350 142 謝玉媛 351 143 楊木榮 352 144 盧清滿 353 145 李富雄 354 146 李楊彩娥 355 147 游素貞 359 148 卓士凱 360 149 林家程 361 150 黃綉碧 362 151 周李英隨 363 152 周志祥(即周至祥) 364 153 黃麗娟 365 154 鄭芳穎 368 155 張妙如 371 156 黃何翠霞 373 157 李金萍(即吳李金萍) 034 158 陳吳絹 049 159 黃炎堂 053 160 黃莫雲(即黄錦淑) 066 161 葉耀明 098 162 林渝鐘 140 163 郭易霖 160 164 洪阿美(即林洪阿美) 165 165 高美香 171 166 許宗祥 183 167 陳碧麗 184 168 朱愛萍(即許朱愛萍) 185 169 王心妤 207 170 陳杰 233 171 溫國銘 234 172 曾耀南 246 173 王貴滿 268 174 王丞鈞(即王丁癸) 284 175 卓聰郎 289 176 卓媛諄(即卓椽真) 290 177 李顯榮 294 178 王施惠英 307 179 王進傑 308 180 王靖翔(即王進財) 309 181 顏錫龍 310 182 林端玲 311 183 利福鎮 312 184 張維菁(即張雪惠) 313 185 沈黃寶連 327 186 陳美貌 328 187 游桂英 329 188 林俊平 332 189 許足霞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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