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李國安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上訴 人 江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應攜各自持有附表所示之劇本原本及封面影本出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劇 本 中 文 譯 名 1 忍術猿飛霧隱大陸漫遊記第四篇 2 萬花地獄第二篇 3 荒木右衛門第一篇 4 荒木右衛門第二篇 5 荒木右衛門第三篇 6 荒木右衛門第四篇 7 荒木右衛門第五篇 8 怪魔的復仇第一篇 9 怪魔的復仇第二篇 10 怪魔的復仇第三篇 11 怪魔的復仇第四篇 12 怪魔的復仇第五篇 13 后篇第一頁(無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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