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484,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張睿浩
劉秋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上訴人 張秦芝
兼訴訟代理
人 陳何孟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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