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79,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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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3. 二、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
  4. 三、甲○○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5. 四、乙○○上訴駁回。
  6.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乙○○負擔百分之17;餘由甲○○負擔
  7. 事實及理由
  8. 壹、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
  9. 一、乙○○因其配偶即訴外人000對甲○○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訴,
  10. 二、又乙○○對甲○○欺瞞已婚之事實,使甲○○誤認乙○○為單身而交
  11. 三、乙○○於107年2月10日將兩造裸體交疊親密照片交予000,
  12. 四、依系爭承諾書、系爭本票約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13. 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下稱乙○○)抗辯:
  14. 一、兩造係為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而由乙○○出具系爭承諾書及
  15. 二、甲○○至少於106年12月17日即知悉乙○○已婚之事實,但甲
  16. 三、乙○○與000為配偶關係,因000知悉兩造通姦事實,而欲對兩
  17. 參、原審判決乙○○應給付甲○○50萬元本息,駁回甲○○其餘之訴。
  18. 一、甲○○上訴部分:
  19. 二、乙○○上訴部分
  20.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9-70頁):
  21. 一、乙○○與000為夫妻關係,育有二子。
  22. 二、乙○○於107年4月2日簽發系爭本票交予甲○○,其上記載「只
  23. 三、乙○○於108年5月21日書立系爭承諾書並交予甲○○,其上記
  24. 四、兩造曾於107年1月13日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案經
  25. 五、000另以甲○○與乙○○交往期間,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26. 六、甲○○於109年7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
  27. 伍、兩造爭執事項:
  28. 一、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有無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
  29. 二、甲○○依系爭承諾書契約、系爭本票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
  30. 三、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
  31. 陸、本院之判斷:
  32. 一、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並無違反公序良俗,乙○○應依
  33. 二、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
  34. 三、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侵害隱私權之非財
  35. 柒、綜上,甲○○依系爭本票約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乙
  36.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37. 玖、據上論結,甲○○上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無理由;乙○○上訴
  3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9.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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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小鳳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楊北斗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甲○○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乙○○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乙○○負擔百分之17;餘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

一、乙○○因其配偶即訴外人000對甲○○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而對甲○○深感虧欠,故於民國107年4月2日簽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票號WG0000000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記載:「只限乙○○和甲○○妨害家庭罪成立賠償用」等語(下稱系爭本票約定),並再於108年5月21日書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承諾全部賠償甲○○因侵害000配偶權而需負擔之賠償責任。

嗣因兩造因妨害000家庭行為,其中甲○○犯刑法修正前之相姦罪,遭原法院以108年8月19日108年度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判處相姦罪刑確定(下稱刑案)。

乙○○自應依系爭本票約定、系爭承諾書,給付甲○○50萬元。

二、又乙○○對甲○○欺瞞已婚之事實,使甲○○誤認乙○○為單身而交往,直至遭000提告,甲○○始知乙○○為有配偶之人。

乙○○欺瞞行為,使甲○○背負刑責,侵害甲○○自由、健康、名譽權,使甲○○精神受有重大痛苦。

乙○○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甲○○,乙○○應賠償甲○○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

三、乙○○於107年2月10日將兩造裸體交疊親密照片交予000,並於107年3月5日將甲○○隱私部位之特徵,向000描述,經000錄音後,000乃以上開照片、錄音檔案為證據,對甲○○提起刑事妨害家庭罪告訴,經刑案偵查機關即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28號提起公訴,但甲○○於偵查中遭檢察官濫用強制處分權,對甲○○勘驗身體強拍裸照觸摸乳房。

乙○○上開行為已侵害甲○○之隱私權,乙○○應賠償甲○○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四、依系爭承諾書、系爭本票約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應負賠償責任,並聲明:乙○○應給付甲○○350萬元,及其中250萬元(即上開第一項主張之50萬元、第二項主張之200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暨其中100萬元(即上開第三項主張之100萬元)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下稱乙○○)抗辯:

一、兩造係為維持不正常男女關係,而由乙○○出具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故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倘認未違背公序良俗,但系爭本票約定之真意在於乙○○應給付甲○○因000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即原法院108年度訴字518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而遭判決賠償000之金額,嗣經另案判決甲○○應賠償000之金額為30萬元,則依系爭本票約定,乙○○應於30萬元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並非50萬元。

二、甲○○至少於106年12月17日即知悉乙○○已婚之事實,但甲○○遲至109年7月1日以乙○○隱瞞已婚事實而請求賠償自由、健康、名譽權之非財產損害200萬元部分,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又縱然甲○○未察覺乙○○為已婚之人,但甲○○為成年人,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人生經歷,甲○○未向乙○○或親友查證,而與乙○○發生性關係,甲○○就其所受自由、健康、名譽權損害,亦有與有過失責任。

三、乙○○與000為配偶關係,因000知悉兩造通姦事實,而欲對兩造提出告訴,乙○○為維持家庭和諧,而將甲○○裸照、隱私部位特徵告知000,係000為舉證證明配偶權遭侵害之必要行為,並非不法侵害甲○○隱私權,甲○○之隱私權應受到相當限制。

且甲○○遲至刑案檢察官勘驗後,逾2年提出本件隱私權賠償部分,已罹於時效,請求賠償慰撫金100萬元,亦屬過高。

參、原審判決乙○○應給付甲○○50萬元本息,駁回甲○○其餘之訴。兩造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

一、甲○○上訴部分:㈠甲○○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應予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300萬元,及其中200萬元部分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其中100萬元部分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乙○○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乙○○上訴部分㈠乙○○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應予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㈡甲○○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9-70頁):

一、乙○○與000為夫妻關係,育有二子。

二、乙○○於107年4月2日簽發系爭本票交予甲○○,其上記載「只限乙○○和甲○○妨害家庭罪成立賠償用」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

三、乙○○於108年5月21日書立系爭承諾書並交予甲○○,其上記載「立約人乙○○,茲與甲○○約定若甲○○因侵害000配偶權而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全部由乙○○負責賠償」等語(見原審卷第95頁)。

四、兩造曾於107年1月13日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案經000提起妨害家庭刑事告訴,嗣經彰化地檢以107年度偵字第4928號提起公訴,再經原法院以108年8月19日108年度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判處甲○○相姦罪刑確定在案;

乙○○則因000撤回告訴,經原法院於108年6月3日對乙○○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五、000另以甲○○與乙○○交往期間,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重大,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甲○○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另案,嗣於108年9月6日經另案判決甲○○應給付00030萬元本息確定在案。

六、甲○○於109年7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有無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

二、甲○○依系爭承諾書契約、系爭本票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50萬元,有無理由?

三、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即侵害自由、健康、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

侵害隱私權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有無罹於2年消滅時效?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承諾書及系爭本票約定,並無違反公序良俗,乙○○應依約給付50萬元:㈠甲○○主張其因被訴妨害家庭罪,乙○○承諾給付50萬元作為賠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乙○○所不爭執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約定(原審卷第97頁)、系爭承諾書(原審卷第95頁)等件為證。

㈡乙○○雖辯稱上開約定係為維持兩造間之不正常男女關係,有違公序良俗云云。

惟查,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約定、系爭承諾書等內容,已明確記載「妨害家庭罪成立賠償用」、「甲○○因侵害000配偶權而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全部由乙○○負責賠償」等語,足以識別係因甲○○觸犯刑法妨害家庭罪,而為乙○○承諾賠償甲○○之約定,並無任何字詞語意顯示兩造約定於乙○○與00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繼續維持不正常男女交往之關係之事項,且乙○○亦未舉證證明兩造間有何以上開賠償金約定而為保持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對價,故乙○○此部分抗辯,空泛其詞,不足採信。

㈢乙○○另辯稱另案僅判決甲○○應賠償00030萬元,依系爭本票約定、系爭承諾書內容,其應於30萬元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並非50萬元云云。

查乙○○係於107年4月2日簽發系爭本票,依系爭本票約定內容文意,係指以甲○○成立妨害家庭罪而為賠償要件,經核000係於107年3月15日對兩造提出妨害家庭罪即刑案之刑事告訴,嗣兩造於107年3月29日收受刑案107年4月24日傳票,有刑案他字卷第1-1頁之收狀章、第47-48頁之送達證書為證,足認系爭本票約定係因兩造知悉並收受000提出刑案之刑事告訴後,由乙○○對甲○○所為之賠償約定,與甲○○遭000提出之刑案告訴審理裁判結果具有關聯性。

又乙○○另於108年5月21日書立系爭承諾書,表明:「甲○○因侵害000配偶權而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全部由乙○○負責賠償」之意旨,依該約定內容文意,係以甲○○侵害000配偶權而應負賠償責任為要件,經核000係於108年5月16日對甲○○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即另案之起訴,雖甲○○係於108年5月30日收受另案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有另案卷第9頁之收狀章、第43頁之送達證書為證,然乙○○既於000提起另案後之108年5月21日簽訂系爭承諾書,且表明「侵害000配偶權」,與000於另案起訴之原因事實相符合,堪認系爭承諾書之約定,係因乙○○知悉000提出另案損害賠償事件後,由乙○○對甲○○所為之賠償約定,而與000對甲○○提出之另案損害賠償具有關聯性;

又乙○○簽訂系爭本票約定、系爭承諾書之時間,差距1年1月,關聯性事件不同,一為刑案,一為另案,且系爭本票約定於票面金額載明50萬元,而系爭承諾書則約定:「全部由乙○○負責賠償」,並未記載賠償之金額,則依系爭本票約定內容,並無就賠償金額以刑案或另案之裁判結果為限制之意,故無從認定兩造有何約定以另案裁判之30萬元,為乙○○賠償甲○○因成立妨害家庭罪之上限金額。

乙○○抗辯其應於30萬元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云云,核屬無據。

㈣從而,甲○○主張其因被訴妨害家庭罪,乙○○承諾給付50萬元作為賠償之事實,堪予採信。

甲○○依系爭本票約定,請求乙○○給付50萬元,即有理由。

二、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即侵害自由、健康、名譽)部分,並無理由:㈠甲○○主張乙○○欺瞞已婚身份,使甲○○背負刑責,侵害甲○○自由、健康、名譽權云云,為乙○○所否認。

查甲○○係因其於107年1月13日與乙○○發生性交行為而遭刑案判決犯刑法相姦罪確定,有刑案判決可佐(原審卷第45頁),惟甲○○已不爭執其於107年1月13日前之106年12月17日以Line帳號「時尚韓風精品服飾」,傳訊予000稱:『楊太太;

妳這樣留言「楊太太」;

妳這樣自我介紹;

會不會多此一舉;

不打自招;

更會讓妳賴上的好友想太多,你本來就是乙○○老婆了,不但是;

而且永遠就是他老婆,是無人可以取代的,OK,除非你的動態有針對個人公開;

如果是,那就見怪不怪羅,哈哈…』等語(本院卷第94頁,訊息內容見卷附之刑案他字影卷第4頁),足見甲○○至遲於106年12月17日已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則甲○○於107年1月13日既已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而仍於該日與乙○○發生性行為,自與乙○○是否欺瞞已婚身份而使其背負刑案罪責,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甲○○主張其因受乙○○欺瞞已婚身份而背負刑責,自由、健康、名譽權受到侵害云云,顯屬無據。

㈡從而,甲○○主張其因受乙○○欺瞞已婚身份而背負刑責,自由、健康、名譽權受到侵害云云,顯屬無據。

故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即侵害自由、健康、名譽)部分,即無理由。

三、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侵害隱私權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為有理由:㈠甲○○主張乙○○於107年2月10日將兩造裸體交疊親密照片交予000而侵害其隱私權部分:⒈甲○○主張乙○○於107年2月10日將兩造裸體交疊親密照片交予000之事實,有刑案告證9之照片為證(見刑案他字卷第30-31頁,影印附於本院限制閱覽卷第9-13頁)。

乙○○雖不爭執其於107年2月10日將兩造裸體交疊照片交予000之事實(本院卷第70頁),但辯稱係為維護000配偶權,協助000舉證云云。

惟查,證人000於刑案第一審時結證:乙○○係主動傳送給伊,伊不知道為什麼乙○○要傳這些照片,伊不是要向乙○○蒐證,是因為好奇,所以問了影音檔等語(刑案第一審卷一第466 頁、473 頁),而乙○○對於證人000上開證述情節並無爭執(本院卷第126頁),可見乙○○於107年2月10日主動傳送其與甲○○裸體交疊照片予000之際,000當時並未向乙○○表示欲對甲○○提出妨害家庭罪之意,亦無要求乙○○提供相關事證以利舉證甲○○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乙○○上開辯稱係為維護000配偶權,協助舉證云云,實屬無稽。

甲○○主張乙○○於107年2月10日傳送兩造裸體交疊照片予000之行為,已侵害其隱私權,堪予採信。

⒉本院審酌乙○○於107年2月10日傳送之兩造裸體交疊照片,雖可見甲○○臥躺於床上,但照片僅顯示甲○○臉部、肩膀、部分腿部,而其餘身體部位均遭床鋪及乙○○之身體為遮掩之受侵害程度,及甲○○受有高中教育程度,曾於服飾店、窗簾店工作,現從事不動產仲介事務,有土地、房屋各2筆、汽車1部等資產(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6頁之財產調件明細資料),而乙○○則自承經營五金行約20年(本院卷第79頁),其名下登記有北斗五金行(財產價額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3頁之財產調件明細資料),足認兩造均有一定之智識程度、經濟資力,認為甲○○主張隱私權受侵害之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以10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主張,核屬無據。

㈡甲○○主張乙○○於107年3月5日向000描述其隱私部位特徵之事實:⒈甲○○主張乙○○於107年3月5日向000描述其隱私部位特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日錄音譯文為證(原審卷第33頁)。

乙○○雖不爭執其於107年3月5日有向000描述其隱私部位特徵之事實(本院卷第70頁),但辯稱係為維護000配偶權,協助000舉證云云。

經查,證人000於刑案第一審時結證:107年3月5日錄音,是伊要對甲○○提告,要乙○○告訴伊相關細節,伊剛好利用時機對乙○○蒐證等語(刑案第一審卷一第472頁),而甲○○對於證人000上開證述情節並無爭執(本院卷第126頁),參以甲○○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顯示,000係主動詢問乙○○關於甲○○身體特徵,而乙○○支吾其詞,000更坦言律師要怎麼判斷等語,並進而再向乙○○追問實情等歷程,可見乙○○於107年3月5日向000描述甲○○隱私部位特徵等情,係基於000為查證及舉出甲○○侵害配偶權事證之目的,乙○○辯稱其為維護000配偶權,協助000舉證一情,堪以採憑。

⒉經查,依社會現況而言,妨害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如通、相姦),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並因保護隱私權之故,被害人舉證不易,但允許當事人提出事實主張及證據,乃程序正義,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享有訴訟權的展現,而乙○○配偶000之訴訟權保障與甲○○之隱私權保護,即因此發生衝突,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包括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應可作為審查標準,具體而言,權衡行使的手段,須可達成其目的;

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的方法中,選擇最少侵害的手段;

所欲完成的目的及使用的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的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甲○○提出之乙○○與000錄音內容顯示,乙○○於107年3月5日向其配偶陳述甲○○隱私部位特徵時,係被動就000為舉證甲○○妨害家庭罪之事實而應答,並非是主動談論其知悉甲○○隱私,且其二人談話時,是在000住處主臥室(見甲○○提出之錄音譯文所示之地點一欄,原審卷第33頁),並無第三人在場,具有相當之隱密性,嗣經000將上開錄音內容提出於其對甲○○之刑案告證14後(見刑案他字卷第59-63頁),迄今並無其他事證可認上開錄音內容供作乙○○、000引述散佈於眾之不法行為,並未擴大甲○○之隱私權受侵害程度;

又刑案判決已認定上開107年3月5日錄音內容具有證據能力(刑案判決理由欄甲程序部分第三項第㈠點,原審卷第48-52頁),亦援引為認定甲○○犯相姦罪之證據(刑案判決理由欄乙部分第一項第㈡點,原審卷第56-57頁)。

綜上各節,依上開所述之比例原則審查後,乙○○於107年3月5日向000描述其隱私部位特徵之行為,並未逾越比例原則,難謂具有違法性,尚不能認為對甲○○構成不法侵害行為。

從而,甲○○主張乙○○應就107年3月5日向000描述其隱私部位特徵之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

柒、綜上,甲○○依系爭本票約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乙○○應給付60萬元,及其中50萬元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暨其中10萬元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請求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關於駁回10萬元本息部分,尚有未合,甲○○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原審關於判命乙○○應給付50萬元本息,及依職權宣告甲○○得為假執行,宣告乙○○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均無不合,乙○○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甲○○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甲○○勝訴部分金額為60萬元,未逾150萬元,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假執行之必要,至於甲○○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玖、據上論結,甲○○上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無理由;乙○○上訴為無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甲○○得上訴。
乙○○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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