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易,152,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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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陳以方
被 上訴 人 張富怡


張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十二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於民國96年1月8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兩造則均為二林國小同校同學。

被上訴人自106年6月起因籌備同學會相互接觸,自同年7月起頻繁出遊,並自同年9月開始交往,直至108年4月3日始分手;

其間,竟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為性行為約50次,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

上訴人與乙○○事後更因此離婚,致美滿婚姻及家庭破碎,上訴人復因此罹患憂鬱症及睡眠障礙,精神受有極大痛苦,自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20萬元本息,經原審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30萬元本息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50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及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未據聲明不服,皆已確定而未繫屬於本院,下不贅敘)。

二、被上訴人陳述:㈠乙○○部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審坦承與甲○○自106年6月4日起至108年4月3日止,每週約會2-3次,前後發生性關係約50次,傷害上訴人身心,願先賠償上訴人120萬元後,再向甲○○求償等語。

㈡甲○○部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審及上訴後具狀否認曾與乙○○發生性關係,其遭乙○○欺騙感情,亦屬被害人。

原審已判賠高額慰撫金,上訴人再請求給付慰撫金,應無依據等語。

三、兩造之聲明: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項之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50萬元本息)。

㈡甲○○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部分用語及編排順序依卷證文義略作調整):㈠上訴人與乙○○於96年1月8日結婚,婚後同住彰化縣○○鎮○○街00號,原審判決前仍為夫妻關係,雙方已嗣於110年3月間離婚(見原審卷第29、31頁、本院卷第73頁)。

㈡原證4信件為甲○○所繕打(內容要旨詳如附表二所示,見原審卷第37頁)。

㈢原證5(108年4月21日通話)、原證6(108年6月8日通話)係被上訴人間之電話通話錄音譯文(內容要旨各詳如附表三、四所示,其中乙○○以代號甲稱之,甲○○則以代號乙稱之;

見原審卷第43-55、143頁)。

㈣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家庭罪刑事告訴,嗣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而失其效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2號】。

五、兩造爭執事項(部分用語及編排順序依卷證文義略作調整):㈠被上訴人是否曾為如附表一所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5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5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

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要旨參照)。

另債權人依法得向多數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惟如以該多數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其中一共同訴訟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該訴訟標的在連帶債務人間,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以免裁判本身歧異,此即學理上所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亦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經查: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以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依首開說明,本件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自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之適用。

⒉從而,乙○○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認諾上訴人之請求(見原審卷第119頁),惟因甲○○始終否認曾為侵權行為,並拒絕賠償,是依首揭說明,乙○○前開認諾顯屬不利益於甲○○之行為,對甲○○自不生效力。

因此乙○○應否負侵權行為責任,仍應與甲○○為相同之認定,不受其認諾之拘束,先予敘明。

㈡被上訴人曾否共同為侵害配偶權行為之爭點: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參照)。

準此,可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經查: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附表一所示時地密集約會出遊及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迭經乙○○分別於檢察事務官108年8月15日、同年11月20日詢問時到庭,與原審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年109年11月30日具狀坦承屬實(見彰化地檢108年度交查字第241號卷第7頁背面、第17頁背面,及原審卷第119、153-171頁),復經甲○○於檢察事務官108年8月15日詢問時亦不否認與乙○○發生性關係乙節,僅辯稱通姦時間次數不正確等枝節問題而已(見前開交查字卷第7頁背面)。

⑵甲○○不爭執原證5、6均屬其與乙○○之通話。

稽其內容,可知乙○○提及倆人密集多次在彰化、員林、斗六等處上床,並向上訴人坦承其與甲○○上床等細節,均未見甲○○加以爭執,益徵上訴人前述主張,應屬可採。

⑶甲○○亦不爭執繕打並傳送原證4信件給上訴人,觀其內容,可知甲○○亦坦承與乙○○長期交往及最終分手各情,尤以原證4信件最後提及寫信目的,乃在於使上訴人與乙○○冷戰、吵架、離婚、家庭破碎,以解其心頭之恨,核與上訴人於知悉其事後與乙○○已於110年3月間離婚,亦相脗合,益徵原證4信件內容確屬真實無誤。

是以,甲○○猶否認與乙○○發生性關係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本件被上訴人前揭不正交往行為及性行為,均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來往情誼,並逾越社交分際,足以影響民法所保障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揆諸前揭說明,自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洵屬有據,堪予採認。

甲○○猶否認其事,要難憑採。

㈢被上訴人應否再給付50萬元本息之爭點: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要旨參照)。

反之,明知為有妻之夫而與之通姦者,本於法律上之同一理由,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查被上訴人既有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行為,則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無不合。

⒉次按慰藉金(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上訴人既有前揭共同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所為,致精神上感到相當痛苦,應屬可採。

爰審酌上訴人學歷為研究所畢業,擁有房地,開設語文工作室,月入6-7萬元;

乙○○學歷為研究所畢業,擁有房地及汽車,開設公司,月入約6萬元;

甲○○學歷為大學畢業,擁有房地及汽車各情,業據上訴人與乙○○分別陳明在卷,復有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1-81、120頁、本院卷第63、71-74頁),及被上訴人侵害配偶權之手段及方法,暨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因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含原審判准30萬元),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至甲○○空言辯稱金額過高云云,應非可採,逾此範圍之上訴人請求,即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30萬元本息 外,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2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侵權行為明細): 編號 期間 性行為地點(合計約50次) 備註 1 民國106年10-11月間 彰化縣埤頭鄉不詳田間小路 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2 彰化縣竹塘鄉九塊厝堤防旁木棉花道 3 國道北斗流道旁全家便利商店(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大豐店)旁停車場 4 彰化縣埤頭鄉東螺溪木棉花道旁 5 106年11月起至107年7月止 甲○○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5樓租屋處 6 107年1-6月間 天上人間精品旅館(雲林縣○○市○○路000號) 7 湖水岸休閒旅館(雲林縣○○市○○路00號) 8 觀月商務休閒旅館(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9 風華渡假旅館(雲林縣○○鎮○○路00000號) 10 107年8-9月間 彰化縣埤頭鄉明道大學停車場 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上 11 國道北斗交流道旁全家便利商店(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大豐店)旁停車場 12 107年10月起至108年3月 14或15日止 甲○○所有門牌彰化縣○○市○○○街00號11樓住處
附表二(原證4甲○○繕打信件) 內容要旨 一切都已經過去,落幕 妳是最大的贏家,妳現在有一個迷途之返、洗心革面、對妳充滿歉疚的老公, 我呢?我被狠狠的拋下,我被玩弄感情,傷痕纍纍,我活該,這是都是我該受的... 為什麼?妳自己很清楚為什麼,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他會向外尋求慰藉,妳不會不知道原因,我只知道,他的日子隨著生活 上的雜碎、壓力,漸漸褪去色彩,我試圖把顏色補上,花時間 陪他, 人都需要被愛著,妳是,他是,我也是。
只是我誤會他的意思了...我誤以為,你們不幸福,我以為他不 愛妳,妳不愛他... 是我搞錯了,原來我只是個路人,妳一直是他的終點。
以結果來看,你的男人選擇你,而不是我,所以,我並不欠妳 PS.這封信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讓你們冷戰、吵架,由衷希望你 們吵到離婚,家庭破碎,這樣就能銷我心頭之恨..
附表三(原證5被上訴人108年4月21日對話) 內容要旨 甲:而且我必需跟妳說。
我知道的,我經歷過的,我都盡...我 記得的,我除了跟她坦誠,我沒有別的辦法。
我只能這麼 做。
連... 乙:你說你記得的怎樣?(21:20) 甲:幾乎所有的細節...我記得的(21:40) 乙:你全說了! 甲:是! 乙:甲,你會不會太殘忍啊(21:47) 甲:當你失去你最重要東西的時候,你會怎麼辦?你會盡全力 的把她挽回。
乙:這叫盡全力嗎? 甲:看來還不夠欸。
乙:你覺得她要的是這種事實嗎?你怎麼會蠢成這樣啊。
怪不 得你永遠不知道她在想什麼(22:03) 甲:我如何挽回她對我的信任或者是再試著選擇相信我,我除 了坦誠一切,我沒有別的辦法(22:45) 甲:我甚至連我們在哪裡上床,在彰化,在斗六,甚至在員林 ,我都承認了,我都說出來。
其實我有點如釋重負的感覺 。
可是事情在我看來似乎變得越來越糟(22:58) 乙:所以我說你怎麼那麼蠢,你說這些事情,你只覺得你傷害 她,你都不覺得你傷害我。
我告訴你這兩個禮拜我去看心 理諮商。
我本來已經漸漸平復了,因為我想你沒有連絡我 ,這件事情應該是控制住了,應該是...結果你居然跟她講 了你所謂所有的事情,你居然傻到讓她從這些細節裡面去 恨你...去恨...我。
甲:你覺得這是傻嗎?(23:44) 乙:你不是啦,如果是我就不會這樣做啦,可是我想我跟你講 半天你可能也不知道我在講什麼?而且反正說都說了嘛。
她憑著你的口述的確是可以告你、也可以告我,可是就像 我說法庭上講的是證據,如果她去做這些調閱或這些...。
如果她做這些事情會平復她的心情,可以報復你可以報復 我,結論其實都還是一樣。
我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你受到了 法律的懲罰,她讓我很難看,我要賠錢給你們,我侵害妳 們的配偶權,等等的。
然後你今天居然來問我說這就是你 要的嗎?你還來跟我耍可憐喔!(甲:你把這一切...)你覺 得我都過得很好,我都沒事,是不是?(25:03) 甲:你把這一切揭露你跳開就沒事了?你否認一切就沒事了?是我自己該擔?我試盡了各種方法挽回不了她,我除了鑽牛角尖以外,我還能怎麼辦?(26:33) 乙:好啦,所以我說結論一樣啦,就是等著她把這些你講的細節全部寫下來,然後寫成訴狀告我這樣啦,告你跟告我啦,然後請求賠償,這樣(27:05) 甲:你知道...她在逼問我說這些說這些細節的時候,我鉅細靡遺地講到什麼你知道嗎? 乙:所以你一定要傷害我是不是?我告訴你我不想聽。
甲:我連你... 乙:我已經跟你講我不想聽了,你還要再講嗎? 甲:我甚至把我們的過程的細節,怎麼做的,什麼姿勢... 乙:你有這麼恨我嗎? 甲:...她逼問我為什麼要這樣子做?到底妳有哪裡好? 乙:是,因為她的世界裡她覺得從來就只有她,她不知道有別人,她不相信還有別人(27:30) 附表四(原證6被上訴人108年6月8日對話) 內容要旨 甲:我現在搞不清楚,我到底是愛上你還是只想跟你上床?乙:你沒有愛上我。
我一直跟你講說,你愛我你不會做這件事 情,或許說,也許像你講得你也不愛你老婆,因為你根本 不知道怎麼去愛一個人。
甲:我在想... 乙:你如果愛她,你不會餵給她那麼多細節(15:00) 甲:我在想妳是不是也是跟我一樣,在懷疑,或者是妳根本也是不愛我,妳只想跟我上床。
乙:你不覺得我...如果你也不覺得我愛你,我也沒什麼話好說,只有你會把上床跟愛分開,因為你就是這種人(15:37) 甲:那半年...前半年,很密集的跟妳,不管是互動、用line講話,其實一直是想跟妳在一起,一直很想跟妳上床,想跟妳做愛,我一直覺得妳也很喜歡跟我上床做愛。
乙:因為我相信你是愛我的(17:56) 甲:我是在想為什麼割捨不下妳,為什麼還一直想跟妳上床,為什麼我... 乙:因為我符合了你對你老婆所不能滿足的那一塊,你為什麼想不透你也不願意去承認,因為你一直不願意承認說你不滿你老婆的部分(24:23) 甲:現在重點...妳強調的重點是我把妳出賣了哦!(乙:可是我 ...),可是現在我對她的重點是我的確是背叛她了,不管我有沒有跟妳上床,還是我跟...我上床的是別人,我我我...很顯然我跟妳上床了,或者是我跟一個我杜撰出來的人上床,對她來講是一樣的(42:43) 乙:所以是重點是你為甚麼要告訴她這麼細節去折磨她?(43:07) 甲:我在想,當我覺得愛妳這件事情已經消磨殆盡的時候為什 麼我還要跟妳上床,為什麼妳還願意跟我上床? 乙:因為你還騙我啊,你還讓我誤以為你對我是一樣的,所以 我不停的試探,你不停的安撫,你花了很多力氣不想當壞 人(49:20) 乙:我丟出那封簡訊,的確我的目的還是在試探,試探的結果 也不是我能夠想像的,所以我活該我去看精神科吃抗憂鬱 的藥(53:40) 甲:所以妳覺得我們有一段感情,妳才會跟我上床,妳覺得我 們是有感情基礎的。
乙:這件事情我也一直在問,你也一直跟我說:是,我們有感情基礎(0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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