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易,545,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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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吳茂銓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上訴人 鴻鈞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嘉
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與訴外人鄭育芳於民國102 年間約定合資100 萬元成立「鴻鈞電料有限公司」,由上訴人出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提供90萬元供公司營運使用,以擔保上訴人得擔任代表董事,並實際參與公司之營運。

上訴人乃簽發100 萬元之支票1 紙交付予鄭育芳,該支票嗣由訴外人賴信佑提示兌現。

另上訴人之出資額嗣於104年間又增加為20萬元。

㈡上訴人雖於103年間擔任公司之代表董事,並參與公司之營運,然公司於104年間變更代表董事為陳厚嘉,並於105年間變更組織為「鴻鈞電料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致上訴人無法再參與公司之營運,被上訴人自應返還上揭80萬元。

另被上訴人本應提撥106、107年度之營利分配各27萬5,049 元、25萬2,820予上訴人,然上訴人實際上並未取得任何營盈分配之款項。

㈢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80萬元;

另依盈餘分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27萬5,049元、及25萬2,820元之營利所得,合計132萬7,869元。

㈣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中一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即針對不當得部分,原本請求返還90萬元,上訴後改為請求返還80萬元),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⒉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2萬7,8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簽發之100萬元支票,其中10萬元為上訴人之出資額,其餘90萬元,原約定供「鴻鈞電料有限公司」營運之資金。

嗣104年2月3日,公司之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共計10萬元給上訴人,上訴人之總出資額增加為20萬元,尚餘80萬元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於105年11月15日公司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增資677萬元,其中上訴人應增加資本135萬4,000元,惟上訴人留存於公司之資金僅剩80萬元,尚不足55萬4,000元,經兩造及賴信佑協議,不足之數額,由股東賴信佑代上訴人先行墊付,待日後公司分派盈餘時,再由賴信佑取得上訴人應得之盈餘以代償墊款。

茲上訴人於106年、107年度應受分配股利分別為27萬5,049元、25萬2,820元、合計共52萬7,869元,被上訴人遂依據上開協議,將上訴人之股利分配交付給賴信佑。

故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交付盈餘分配,均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事項:⒈上訴人於102年9月交付100萬元支票予賴信佑,作為出資經營「鴻鈞電料有限公司」之資金。

⒉鴻鈞公司變更登記及股東出資額、股份變動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⒊104年2月3日,包括上訴人在內之「鴻鈞電料有限公司」股東簽署同意書,將原股東鄧舜文之全部出資額5萬元,及股東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機公司)之部分出資額5萬元,轉讓由上訴人承受,上訴人之出資額由10萬元,變更為20萬元(原審卷第71頁) 。

⒋105年11月15日「鴻鈞電料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包括上訴人在內之股東均簽署同意書,同意增資677萬元,變成777萬元(原審卷第77頁) 。

各股東增資明細如附表二所示。

⒌上訴人同意上開增資部分,以公司成立以來的營運獲利抵充。

⒍被上訴人於106年、107年度,各應給付上訴人之盈餘利潤分別為27萬5,049元、及25萬2,820元(原審卷第35~37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⒎上訴人目前仍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15萬5,400股。

㈡本件爭點:⒈上訴人有無以現金存入之方式,支付增資款135萬4,000元?⒉上訴人有無同意以100萬元票款其中的80萬元,及106 年、107年度可分配之營盈利潤,抵充上訴人應繳納之增資款?⒊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80萬元;

及依盈餘分配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2萬7,869 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鴻鈞電料有限公司」之其他股東於104年2月3日轉讓合計10萬元之出資額予上訴人,使得上訴人之出資額由原本之10萬元變成20萬元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已如前述。

而關於上訴人此10萬元之出資,經查:⒈證人林建甫證稱:104年2月3日鴻鈞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10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的錢是從剩餘的90萬元裡面扣除,這是經過上訴人、伊、賴信佑、陳厚嘉及幾位退讓的股東,大家在公司裡一起討論同意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71、275、276頁)。

核與證人賴信佑證稱:104年2月3日鴻鈞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10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的錢是從剩餘的90萬元裡面扣除,這是經過上訴人、林建甫、伊、陳厚嘉在豐機公司裡討論同意的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279 頁)。

⒉參以上訴人確有於104年2月3日之「鴻鈞電料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表示同意自豐機公司、鄧舜文各承受5萬元,合計10萬元之出資額,有股東同意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71頁),且上訴人於本院已不再爭執10萬元係由伊原本90萬元的營運金中抵扣,則證人林建甫、賴信佑此部分所述,應堪採信。

故上訴人提供「鴻鈞電料有限公司」營運用之90萬元,業經上訴人同意,自其中扣除10萬元,作為支付上訴人受讓10萬元股權之對價,應可認定。

㈡「鴻鈞電料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15日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增資677萬元,其中上訴人同意增資135萬4,000元,且上訴人同意其增資部分以公司成立以來的營運獲利抵充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上訴人固主張實際上係伊嗣後以現金存入之方式支付增資款,並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存款憑條為證,惟查:⒈倘增資款係上訴人自行以現金存入,衡情,存款憑條理當由上訴人自行保管占有,豈有反由被上訴人保存,並提出於本院之理。

⒉被上訴人提出之存款憑條,固有以上訴人名義於105年11月15日存入135萬4,000之紀錄(本院卷第77頁)。

惟比對公司其他股東包括豐機公司、鄭育芳、陳厚嘉繳納增資款之存款憑條(本院卷第71~75頁),其存款時間及筆跡均與上訴人名義之存款憑條相同,顯係公司統一作業辦理,實難僅憑存款憑條為上訴人名義,即認定增資款之資金係上訴人所提供。

⒊證人即同為公司股東之林建甫、賴信佑一致證稱:105年那次的增資,上訴人有同意增資135萬4,000元,也是在公司開會同意的,現場有林建甫、賴信佑、陳厚嘉及上訴人,上訴人出資部分就是從剩餘的80萬元支付,不足部分由林建甫與賴信佑先行墊付,將來再由股利抵償,均經上訴人同意等語(見原審卷第271、276、277、279、280頁)。

且上訴人亦自承,伊確實同意其增資部分,以公司成立以來的營運獲利抵充等語,則關於上訴人之增資款,上訴人實際並無支付,而係由其原先剩餘之營運資金80萬元,及由林建甫、賴信佑先行墊付等情,應可採信。

則被上訴人將上訴人可分配之106、107年度股利,支付予為上訴人代墊增資款之林建甫、賴信佑之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已無該二年度之股利分配請求權存在,至為灼然。

㈢基上,上訴人就其135萬4,000元之增資額,扣除上開剩餘之80萬元公司營運金,尚有55萬4,000千元係由林建甫、賴信佑先行墊付,日後再由公司營運獲利抵充。

又被上訴人公司106年、107年應支付上訴人之營利所得合計52萬7,869 元,經抵充上訴人上揭所欠之55萬4,000元仍有不足,則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80萬元,及請求分派盈餘52萬7,869元,均無理由。

㈣至於上訴人主張,公司除106、107年度之外,其他年度仍有盈餘尚待分配等語,惟此乃涉及上訴人能否請求被上訴人分派其他年度盈餘的問題,與本件爭點無涉。

上訴人請求本院調查被上訴人其他年度有無盈餘可供分配,自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79條,及盈餘分派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2萬7,8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表一:鴻鈞公司變更登記情形(資料來源:原審卷第19~33頁)登記內容 資本總額 代表人或董事 出資額或 持有股份 鴻鈞電料 有限公司 102.11.13 設立登記 100萬 董事:鄭育芳 股東:吳茂銓 90萬 10萬 103.05.28 董事變更 100萬 董事:吳茂銓 股東:鄭育芳 陳厚嘉 豐機公司 鄭舜文 10萬 5萬 20萬 60萬 5萬 104.02.10 董事變更 100萬 董事:陳厚嘉 股東:鄭育芳 吳茂銓 豐機公司 20萬 5萬 20萬 55萬 鴻鈞電料 股份有限 公司 105.12.02 組織變更 777萬 董事長:陳厚嘉 董 事:鄭育芳 董 事:吳茂銓 監察人:廖文明 155,400股 38,850股 155,400股 0股 106.08.14 董監事變更 777萬 董事長:陳厚嘉 董 事:鄭育芳 董 事:吳茂銓 監察人:林明輝 155,400股 38,850股 155,400股 0股 108.10.03 董監事變更 777萬 董事長:陳厚嘉 董 事:林建甫 董 事:賴信佑 監察人:鄭育芳 194,250股 194,250股 194,250股 38,850股
附表二:增資後各股東應繳增資款(新台幣元)
股東 原出資額 承受(轉讓) 增加資本 總出資額 陳厚嘉 200,000 0 1,354,000 1,554,000 鄭育芳 50,000 0 338,500 388,500 吳茂銓 200,000 0 1,354,000 1,554,000 豐機公司 550,000 0 3,723,500 4,273,500 合計 1,000,000 6,770,000 7,7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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