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上訴人吳冠慧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周進文律師
上訴人寶璽翡翠大樓管理委員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邱坤海
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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