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易,597,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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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上訴人吳冠慧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周進文律師
上訴人寶璽翡翠大樓管理委員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邱坤海  
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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