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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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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永福等2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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