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再,1,2024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進烘 住○○縣○○市○○路0段0巷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王嘉毅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金火
訴訟代理人 王漢陽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再審被告「祭祀公業王贊續嘗」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