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再,11,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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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何枚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張梓滄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7829元(再審原告前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前審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02萬7829元,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卷宗,第109至1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7萬61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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