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柏蒼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 元,應徵裁判費8,595 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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