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再易,30,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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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柯伯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駱友云等8人間害賠償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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