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再更一,3,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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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更一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尤漾羚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再審被告 戴蘇富基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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