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房國楨即巧聖傳承土木包工業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被上訴人 煜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茲因為釐清房國楨等人於系爭職災事故發生當日,前往現場作業之原委,認有通知證人陳○○到庭作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通知李○○到庭說明之必要;
且關於李○○部分如有支付日、旅費之需,即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先行墊付。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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