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家上,15,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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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楊濟嘉
被 上訴人 楊桂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6萬1,748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3,0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16萬1,748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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