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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蔡鈺琇
蔡秀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田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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