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家抗,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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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蔣奎英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相 對 人 張乃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惟婚後抗告人與其全家人屢生摩擦、爭吵,並自107年6月搬離兩造住所後即失聯,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修復可能,應可歸責於抗告人而訴請離婚,經原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判准兩造離婚在案。

原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先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代為送達開庭通知至抗告人大陸地區居所(原審卷67頁),另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同卷69至77頁),續查詢抗告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抗告人自109年1月31日入境後即未再出境(同卷83頁),而依相對人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於同年3月27日宣判後,將判決為公示送達(同卷113至117頁)及囑託海基會代為送達至抗告人大陸之居所,至同年11月10日始由抗告人之母收受(同卷123至137、231至249頁),然該判決已於同年5月4日確定(同卷141頁)。

抗告人於同年11月17日提起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上訴逾期,於同年月23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法院既查得伊自109年1月31日入境後未再出境,是伊之送達處所,即屬必要調查之事項,然原審卻仍囑託海基會代為送達判決書,即非適法。

(二)又原裁定既認伊於原法院判決之日迄今均在國內,故不得將伊母於109年11月10日在大陸地區收受判決時,視為送達伊之期日。

然原法院未待海基會函覆送達結果,即裁定駁回伊之上訴,程序亦有瑕疵。

(三)況伊雖於107年6月28日離家,惟仍與相對人保持聯絡,且有工作上之配合;

且伊係因原所使用由相對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為其辦理停機,始重新申辦,並以之與其聯絡,有兩造微信對話可參,其非不知伊之聯絡方式,竟於起訴時指伊行方不明,乃故意誤導法院,難謂已盡相當方法探查之能事,原法院所為公示送達即不應視為有效,爰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經原審送達抗告人之上訴狀及本件抗告狀繕本後(本院卷33頁),迄未表示意見。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抗告人107年6月28日離家後未告知其住處及聯絡方式(原審卷19頁)云云,然依抗告人所提兩造之微信對話紀錄(原審卷159至221頁、本院卷23至27頁)可知,兩造至遲至108年5月7日尚有通訊往來(原審卷215頁),且抗告人於相對人於108年9月25日提起系爭離婚訴訟後,直至109年7月22日仍有傳訊予相對人(同卷217頁),相對人顯非不知抗告人之聯絡方式,其上開起訴所述,及於開庭時向原審陳稱抗告人離家後即無法連繫等詞,與事實即有未符;

而原法院已於109年3月18日查詢抗告人之入出境資料(同卷83頁),得知其自同年1月31日入境後未再出境,卻未再審究,並命相對人確實陳報抗告人之聯絡方式,逕輕信抗告人所陳,僅於單次通知開庭未到之情況下,即依相對人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並逕將判決公示送達,亦難謂已盡相當方法探查之能事。

是原法院就此遽認抗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為公示送達,難謂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則本件判決之送達於法既有未合,即無上訴期間開始進行而已達確定可言。

故抗告人在其母於109年11月10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同月17日具狀提起本件上訴(同卷149頁),難認已逾上訴不變期間,自生合法上訴之效力。

從而,原審認本件離婚判決之公示送達已對抗告人生效,進而起算上訴之不變期間,認抗告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其上訴,不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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