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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誠友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 一、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46萬1,501元
- 二、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其依據及證據方
- 三、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其依據及證
- 貳、柏原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 一、附帶上訴請求誠友公司應給付299萬5,653元〈計算式:❶消
- 二、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是否均在原訴請求工項範圍內?如
- 三、前項如是,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金額應在減縮後原訴請求
- 四、對於誠友公司113年3月1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以附表臚列方
- 五、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1,946萬1,501元(
- 六、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有
- 七、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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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訴人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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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廖繼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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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陳奕勳律師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王仁貴律師
被 上訴 人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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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賴慶雄
訴訟代理人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李盈佳律師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部分為第二次通知),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特此裁定:
壹、誠友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46萬1,501元(增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二、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三、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其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
貳、柏原公司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附帶上訴請求誠友公司應給付299萬5,653元〈計算式:❶消防工項次二28萬2,550元+❷消防工程項次三7萬1,220元+❸空調工程項次五249萬9,233元=285萬3,003元;285萬3,003元×1.05=299萬5,653元),其中❶❷❸各細項金額係援引鑑定報告書或回復表何處表格或何頁碼?
二、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是否均在原訴請求工項範圍內?如是,相對應工項名稱為何?相關資料存於原審卷或本院卷何頁碼?
三、前項如是,附帶上訴請求前述❶❷❸各工項金額應在減縮後原訴請求金額5,952萬0,762元範圍內(原合約工程款3,211萬5,932元+追加工程款2,740萬4,830元;見本院卷三第89頁),原審已為柏原公司勝訴之判決,則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何在?
四、對於誠友公司113年3月1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以附表臚列方式陳報)?
五、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未施作工程款1,946萬1,501元(增建與變更用途1,067萬3,506元+空調工程878萬7,975元),有何意見?
六、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1,435萬6,429元,有何意見?
七、對於誠友公司抗辯應扣除追加工程款營業稅額125萬6,111元,有何意見?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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