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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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顯正
訴訟代理人 周秦誼律師
被上訴人 中盛機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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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羅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補正提出112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檢附上證47之1及附件等書證,尚須經調查;
且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107年4月25日工程合約書部分,並未提出該契約第二項約定之附件一文件,尚須補正提出,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113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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