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萬元,應徵裁判費23萬2,10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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