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再 審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院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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