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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51號
再 抗告人 謝金村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確認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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