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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郝慧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瑛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委由代理人陳萬秋對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提出委任陳萬秋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委任陳萬秋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如逾期未提出,即依同條項本文規定,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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