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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00號
抗 告 人 洪應額
相 對 人 洪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再審事件,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即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98年度抗字第3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此觀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之民事再審狀記載甚明(見原法院卷第9至11頁)。
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應由為該裁定之本院專屬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為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原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於法並無不合。
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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