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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陳美英
相 對 人 吳玟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㈠抗告人名下僅有一部自用小客車,車齡29年,無殘餘價值,尚積欠汽車燃料費及違規費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
抗告人另持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商銀)14,540元資產,惟仍積欠銀行債務數千萬元,不足清償,且別無其他建物產權。
㈡抗告人董事吳昱昇、陳美英及監察人吳癸芳,名下固有如附表所示持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皆係既成道路、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築執照興建房屋,亦無法出租收益,且公告現值不高,吳昱昇名下如附表所示持分土地現值僅1,765,560元(詳附表備註欄)。
抗告人對臺灣銀行之債務高達41,291,523元,且附表編號1、2、5等3筆土地於84年間遭臺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現改制為三信銀行,下稱三信銀行)查封迄今,尚有債務12,840,119元本息。
附表編號3、4於88年間經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合庫銀行嗣將債權轉讓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封迄今,其中一筆債務即高達900多萬元,故系爭土地已無信用價值,市價總值亦不足清償上開債務。
㈢吳昱昇108年度所得僅有52元,長期由親戚資助租金等生活費用,並於107年至109年間因心悸等心臟病症就醫,醫師囑咐不宜勞累,於此情況下,吳昱昇已無工作條件,生活困頓,陳美英108年度所得為0元,其名下如附表編號2所示持分土地,經力興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查封。
故抗告人、吳昱昇、陳美英等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275,050元。
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抗告人非顯無勝訴之望。
故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經原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34號受理後,因抗告人起訴不合程式,經原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復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等情,有上開109年11月17日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4號裁定、110年1月29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可佐。
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既經駁回,顯無勝訴之望,即無從准許訴訟救助。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總面積 │109年1月土地公│所有權人及其持分 │
│ │ │(平方公尺)│告現值(元/平方│ │
│ │ │ │公尺) │ │
├──┼──────┼─────┼───────┼─────────┤
│1 │00中市00屯區│39.01 │2,214元 │吳昱昇:100分之55 │
│ │0000段000地 │ │ │陳美英:100分之30 │
│ │號 │ │ │吳癸芳:100分之15 │
├──┼──────┼─────┼───────┼─────────┤
│2 │0000市0000區│764.2 │2,300元 │吳昱昇:100分之55 │
│ │0000段000地 │ │ │陳美英:100分之30 │
│ │號 │ │ │吳癸芳:100分之15 │
├──┼──────┼─────┼───────┼─────────┤
│3 │0000市0000區│32.56 │8,704元 │吳昱昇:全部 │
│ │0000段000地 │ │ │ │
│ │號 │ │ │ │
├──┼──────┼─────┼───────┼─────────┤
│4 │0000市0000區│36 │8,265元 │吳昱昇:100分之55 │
│ │0000段000地 │ │ │陳美英:100分之30 │
│ │號 │ │ │吳癸芳:100分之15 │
├──┼──────┼─────┼───────┼─────────┤
│5 │0000市0000區│61.51 │9,000元 │吳昱昇:100分之55 │
│ │0000段000地 │ │ │陳美英:100分之30 │
│ │號 │ │ │吳癸芳:100分之15 │
├──┼──────┴─────┴───────┴─────────┤
│備註│吳昱昇名下上開持分土地現值為1,765,560元。 │
│ │計算式:【(2,214元×39.01)+(2,300元×764.2)+ (8,265元×│
│ │ 36)+(9,000元×61.51)】×55%+(8,704元×32.56)=│
│ │ 1,482,158元+283,402元=1,765,5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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