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麗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趙伯修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110年度簡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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