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聲,2,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秋燕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環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
人洪沛琪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40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已揭明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因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了當事人以外尚包括其他人之個人資訊,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是法庭錄音內容之交付,固有保障當事人訟訴權益之作用,然亦涉及法庭公開與個人資訊保護等重要權益之衡平,尚非完全側重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

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依前開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庭錄音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是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若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該事件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而不應准許。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402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環之訴訟代理人,固堪認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觀其所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9年12月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之理由,乃係因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洪沛琪之特別代理人蔡美娥(聲請理由誤載被上訴人)對其公然侮辱等語,聲請人此項聲請目的,顯與系爭事件之主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無關。

至於聲請人倘認為蔡美娥有當庭為公然侮辱之行為,而有提出刑事告訴之必要,亦可於提起刑事告訴後,具狀聲請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調取系爭錄音光碟查核,並不因本院否准其聲請而影響其個人於另案刑事訴訟之權益。

從而,揆諸首揭條文規範目的,難認其聲請有與系爭事件具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系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聯性,是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