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聲,2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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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林爽
張哈拿(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張仲毅(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寬(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琴(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靜(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鈺(即張龍國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龍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關於證人林○○作證之內容,似有筆錄記載不完全情事,且因該等證詞對聲請人而言,係屬重要證據,認有確認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及民事閱卷規則之規定,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期日法庭庭訊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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