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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欣霓
相 對 人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聲請人經濟僅能維持最低生活,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且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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