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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瞿珮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戴河南即中台動物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01,992元,應徵裁判費14,86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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