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郭慶鴻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楊宏科等4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8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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