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蔡源瀧
楊玉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
被上訴人 許曉綾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提出因向第三人○○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600萬元支出各項利息、費用之證明,及陳報上開借款清償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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