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重上,1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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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上訴 人 陳亭盈
陳凱惠
陳淑娟
陳博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上訴 人 陳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被上訴人陳子瑜已成年,應提出承受訴訟狀,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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