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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上訴人林泰豊住○○市○區○○○街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林建平律師
被 上訴 人林子文
訴訟代理人陳銘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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