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重上,225,202208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賴林春蘭(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昭文(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陳汝芸(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芬(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茹(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良(兼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林春蘭、林碧芬、陳汝芸、林麗茹、林建良、林昭文為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宣判,於111年7月1日送達判決正本,而上訴人林劉麵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賴林春蘭、林碧芬、陳汝芸、林麗茹、林建良、林昭文(下稱賴林春蘭等6人),有林劉麵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迄無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賴林春蘭等6人為林劉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