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鎮麟(即張進峰)
郭成君(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郭尹珊(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屈昂道(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魏宏泰
被 上訴 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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