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視同上訴人 蔡忠和
何明洲
參 加 人 吳沛盈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追加被告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美
被上訴人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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