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重再,3,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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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許海祥
陳宥鈁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許世宏(即許銘輝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80,947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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